(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文字综合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敬业精神;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四条 主监管员除应具备第十三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在进行信息采集加工的基础上分析非现场监管各类报表,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风险敏感性,并对风险情况进行评价和预警,并进行时间序列分析和同质机构比较分析;
(二)能够运用非现场风险矩阵表,对法人一个监管周期内的各类风险进行定性的非现场综合评价,识别银行风险弱点与趋势,并会同主查员指导现场检查立项;
(三)熟练掌握各种评估方法,能够根据监管周期非现场综合评价与现场检查结果,进行CAMELS评级,熟练掌握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填报要求和核心监管指标分析等技术手段;
(四)能够根据风险评级情况,提示银行关注重点风险,特别是能够对指标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识别潜在风险;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较好地协调各派出机构监管人员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应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监管经验,独立承担过完整监管周期所规定的各项工作,至少有2年的现场检查工作经验;
(七)本岗位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主查员除应具备第十三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够根据主监管员提出的《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组织制定周密细致、具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计划和方案;
(二)能够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熟练掌握现场检查操作流程、现场检查技能和软件工具,熟练掌握相关银行业务流程,能够正确处理现场检查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对与现场检查所涉及的风险特性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和识别分析能力;
(三)能够独立完成现场检查项目报告书,对现场检查项目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四)应具有4年以上现场检查工作经历,具有主持或协助主持现场检查项目经验,能够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具备较强的现场检查组织协调能力;
(五)本岗位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竞 聘
第十六条 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的竞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