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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局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可根据被监管机构规模及风险状况,对应每家机构或若干家机构设置1个主监管员岗位。
  银监分局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可根据被监管机构规模及风险状况,对应每家机构或若干家机构设置1个主监管员岗位。
  第七条 主查员岗位主要依据功能监管的原则,按照被监管机构的业务品种和风险性质设置。
  第八条 主监管员和主查员岗位设置的数量,由会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根据上述原则提出需求,银监会人事部负责统一汇总、平衡和核定,坚持人员统一调配原则。
  第九条 主监管员岗位包括以下主要职责:根据行政领导授权,负责制定监管计划、报表收集和审核、主持编制/更新《机构概览》、进行日常监管分析、实施风险评估、主持现场检查立项、参与检查方案制定、定期进行现场访谈、组织监管评级、组织实施后续监管等。主监管员岗位职责在相关内容表述上可根据被监管机构类别的不同有所差别。
  第十条 主查员岗位应包括以下主要职责:根据行政领导授权,对主监管员提出的《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提出意见,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组织完成《现场检查报告》,组织整理现场检查项目档案,参与监管评级和监管计划的制订,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处罚)意见等。
  第十一条 主监管员和主查员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协作机制,使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能够良性互动。主监管员和主查员还应建立与市场准入、行政处罚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监管工作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在监管业务的计划、组织和实施上,原则上以主监管员或主查员为主,行政领导承担监督和审核的职责。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的监管工作报告可直接上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并抄报其所在处室(科室)主要负责人,所在处室(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报告如有不同意见可另附说明,但不能对报告内容进行改动。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主监管员和主查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指示和决定;
  (二)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和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较好地掌握现代金融监管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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