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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加强对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的风险监管
  (十八)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始终坚持寓监管于服务,围绕改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的目标,因地制宜地探索实践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的监管方式。
  (十九)切实加强风险监管。严格落实法人监管要求,强化法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指导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建立规范主要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定期现场走访制度,完善分类监管方式,加强重点机构、重点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重点强化合规性监管,对于设立简易网点的机构,要求其须经监管部门审批、获取金融许可证后才能营业,并根据营业时间,对外予以公告。对于采取定时定点或流动服务方式的机构,要求其须在监管部门备案,由监管部门在服务地点采取张贴公告等形式广而告之并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办理业务,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工作人员要出示工作证件,严防诈骗案件发生。对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的机构的信贷投向,要加强动态跟踪监测,严肃查处风险控制不到位、超业务范围经营、服务不规范等行为。
  (二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所在地监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监管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调动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建立法人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风险防范体系。
  七、协调推动地方政府完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
  (二十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密切与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当地群众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对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的支持,共同构建多方参与、职责明确、监督有力、互惠共赢的协调推进机制。
  (二十二)协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在落实现有各项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适时出台网点选址、营业用房、费用补贴、税收减免、风险补偿、担保机制、安全保卫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
  (二十三)共同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紧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广泛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培育农民群众的金融意识,加强对ATM、POS等机具使用的培训,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八、加强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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