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发展贫困农村地区的简易金融服务
(十)设立简易服务网点。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业务简易、组织简化、成本可控”原则,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增设简易网点,在满足基本安全需求的前提下,协调适当放宽安全设施等级标准,允许灵活掌握营业时间或约定营业时间,允许其跨乡镇开展业务。
(十一)开展定时定点或流动金融服务。在不具备商业可持续条件但交通相对便利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在确保安全和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临近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选派两名或两名以上优秀工作人员组成集中作业小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规模较大的行政村,开展定时定点或流动金融服务。
(十二)广泛布设金融服务物理机具。在交通状况相对不便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允许依托村镇两级基层组织、供销社系统经营网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具有安全条件的场所布设ATM或POS等金融机具,或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较好的特约商户,安装POS终端提供便民服务。
(十三)推行农户联络员制度。公开选聘农户联络员作为“三农”金融服务中介人员,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宣传、产品推广、客户筛选、风险评估、贷款催收等工作。
(十四)因地制宜地开展金融服务创新。适度扩大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审批权限,开启绿色授信通道;推广农民工卡、一卡通、惠农卡、富民卡、青年创业信用卡等特色服务;加强与移动运营商的深度合作,在贫困地区探索发展手机银行业务,有效整合货币电子化与移动通信的便利、高效、安全等效能,方便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居民办理查询、转账、汇款、消费、缴费等相关业务。
五、调整完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
(十五)开辟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对于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申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新设机构网点的,要予以优先审核。对于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要快审快批,限时办结。
(十六)严格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挂钩政策。各银监局要严格实行“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与欠发达地区挂钩”的准入挂钩政策。凡到全国百强县、大中城市市辖区及东部地区的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中西部地区挂钩设立相应数量的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
(十七)适度调整市场准入要求。对于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积极开展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在同一市(地、州)内新增机构网点给予支持,对其开办新业务申请予以优先审核。对于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开展定时定点或流动金融服务的,适度放宽在营业场所要求、人员数量等方面的准入标准。适度调整放宽设立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将申请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新设后持续营业时间要求由3年缩短至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