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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发展的步伐
  (三)落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认真组织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确保全面实现三年总体工作目标。允许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在三年总体工作安排框架下,经银监会同意后,适当调整机构类型和区域分布。
  (四)鼓励到金融机构空白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统筹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网点覆盖与战略布局、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自主选点与监管指导的关系,优先到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充分的县域特别是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较多的县域,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较多的县域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指标可适当放开。
  (五)加快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中西部贫困农村地区,要注重发挥当地农民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按照互助合作和民主管理的原则,重点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
  (六)支持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织管理新模式。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发起行参照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模式,组成专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管理事业部性质的专业化机构。允许在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较多的县域发起设立5家及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行,设立法人管理总部。
  三、稳定和发展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网络
  (七)完善农业发展银行功能。在做好原有政策性业务的基础上,增强农业发展银行服务职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持续增加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其开展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业务和城镇对公存款业务,按照机构网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积极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县域分支机构布局。
  (八)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农村服务网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要强化支持“三农”的社会责任,稳定县域现有机构网点。在此基础上,重点鼓励在政府扶持到位、信用环境良好、金融需求较大的县域,特别是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增设服务网点,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业务。
  (九)对撤并乡镇机构网点实行计划管理和指标控制。对于确需撤并乡镇机构网点的,法人机构应提前作出下一年度的乡镇机构撤并计划,于每年11月末前,报送监管部门审核。监管部门综合考虑机构发展战略、农村经济需求和金融资源配置等因素,核定具体数量指标,出具审核意见后,法人机构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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