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09〕38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近年来,各级监管部门在认真履行风险监管职责的同时,积极引导和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实际认真探索,不断加大支农服务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我国目前还仍然有2945个金融机构空白乡镇,80%以上集中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其中,有金融服务的乡镇2237个,还有70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服务。对于这个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有关方面反响强烈,广大农民群众热切期盼。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状况,使广大农民群众全面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现就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问题的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快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改革开放步伐,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服务网点或延伸金融服务。具备设立机构条件的,要积极布设服务网点。暂不具备设立机构条件的,要扩大金融服务有效覆盖。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总体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确保此类地区所有居民都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
--2010年6月末,全面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在100个以下的东部省份(辽宁、河北、山东、福建、广东、海南等6省份)的金融服务问题。
--2010年末,全面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在100个以上的东部省份(浙江省)和50个以下中西部省份(黑龙江、吉林、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宁夏、广西等10省份)的金融服务问题。
--2011年末,全面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在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中西部省份(湖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西藏等9省份)的金融服务问题。
--2012年末,全面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在300个以上的中西部省份(四川省)的金融服务问题。
(二)基本原则。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运作。按照市场导向、节约成本、审慎经营、严控风险、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自觉服务“三农”意识,多渠道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入力度,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努力满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农民群众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三是坚持风险防范。注重健全内控制度,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严密防范金融风险。四是坚持政策引导。协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内在动力。五是坚持协作联动。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业务合作,发挥整体合力,健全地方政府、当地群众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和维护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