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谈话。考试合格后,决定机关约见拟任人进行谈话。谈话内容重点考查拟任人的经营理念、工作思路、管理措施和改革设想等。
(三)观察。决定机关结合申请材料,在考查、考试、谈话的基础上,认为拟任人基本具备履职能力的,可个案核准其任职资格,并设立1年的监管观察期。
(四)考核。观察期满,受理机关应及时对个案审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在1个月内将考核结果报决定机关。考核重点是个案审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期间与其职责相关的风险管控、公司治理、改革发展、经营管理等情况。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履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如其履职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达到法定严重程度的,应当依法取消一定年限任职资格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对未通过上述考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机关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政府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议或要求对该人员进行调整。未按建议或要求进行调整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取消该个案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在调整前不再审批该机构其他准入事项,以及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个案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按照行政许可目录相关要求报送。银监局所在城市县(市、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个案审核由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个案审核权限按照《实施办法》执行。
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任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得任命或任用未经银行业监管机构任职资格审查许可的人员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违者除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行处罚外,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不再受理该机构的个案审核,对其业务、机构准入事项从严控制,并对该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任何自然人未经银行业监管机构任职资格审查许可,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行使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违者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在5年内不对其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依法给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罚款,以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行政处罚。
四、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持续监管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个案审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坚持资格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原则,认真做好履职评价工作,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受理机关每个年度要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评价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决定机关。必要时,决定机关可以采取直接约见谈话,到其任职机构进行现场考查、对其分管业务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受理机关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履职评价不合格的,决定机关应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建议、协商地方政府和责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及时罢免或解聘其职务;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高级管理人员,要依法取消其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任职期满,受理机关要将高级管理人员整个任职期间履职情况以履职报告形式报告决定机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金融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个案审核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应不少于10天。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将培训情况作为任职资格个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个案审核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