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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33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监事长和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行长(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贷款公司总经理(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现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个案审核数量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把任职资格审核关,严格控制个案审核数量。对确因工作需要,拟任人选虽未达到规定的学历、从业经历或职称的任职资格条件,但其他方面均符合,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查后认为其基本具备履职能力的,可仅就其学历、从业经历或职称中的单项进行个案审核,对有两项或三项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不得进行个案审核。一家机构个案审核人数不能超过一人。对辖内县级机构监管评级在四级及以下占比超过50%或对产权制度改革、风险防范和化解、经营机制转换推动不力的省级联社、监管评级在四级及以下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得对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施个案审核。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宣传解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关政策,密切关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换届、补选情况,提请地方政府和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任职资格要求推荐或推选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
  二、严格按照程序实施个案审核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个案审核,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考试。经初步审查,拟任人仅学历、从业经历或职称中单项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组织其参加考试。考试由决定机关或决定机关授权受理机关组织进行。考试内容应包括经济金融基本理论,金融业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监督以及与履职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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