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24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关于财政部近期出台的《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中所涉及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有关问题,现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各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提取的一般准备计入核心资本,在《资本充足率汇总表(银监统临〔2004〕015号和018号)》“ac.盈余公积”中反映。
二、银监会正在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组织对《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有关统计制度进行修订。修订期间,各行仍然按现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