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9〕6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将部分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审核调整为备案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会行政许可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消防合格证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符合
《消防法》第
十条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无须再提交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
二、符合
《消防法》第
十一条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及银监会其他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消防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上解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