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整合重组统一法人社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23号)
各银监局(北京、上海、西藏、深圳除外),各省级信用联社,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自2003年9月以来,各地按照银监会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重组县(市)统一法人社工作。截至2008年5月末,全国已批准1853个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整合重组统一法人社,占规划整合重组数的86%。同时,批准了厦门等7个地级市整合重组以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社。但也有部分省对整合重组县(市)统一法人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其中广东完成22家,占规划整合重组数的23%;山西完成48家,占规划数的44%;甘肃完成44家,占规划数的52%。为进一步做好统一法人社整合重组工作,银监会2008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快县(市)统一法人社的重组进度,在坚持稳定县域的前提下,开展以地(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点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农村信用社整合重组统一法人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划全面完成县(市)统一法人社整合重组工作。为解决部分边远落后县的农村信用社整合后股本金难以达到准入标准问题,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印发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已将县(市)统一法人社的注册资本标准调整为300万元人民币,大大加快了统一法人社整合进程。截至2008年5月末,全国仍有418个县(市)的农村信用社未实施整合重组工作,其中纳入整合重组规划的有304个县(市)。各有关银监局及省(区、市)联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要求和银监会整合重组县(市)统一法人社部署,严格落实统一法人社整合重组规划,积极指导辖内银监分局及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认真落实县(市)统一法人社准入规划和措施。对已经纳入整合重组规划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抓紧组织申报审批。对按原标准未纳入规划的,要根据调整后的标准重新作出规划并加快进度推进整合重组;仍不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给予政策扶持或无偿注入优质资产,帮助清收盘活不良资产,消化历史包袱。同时,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严格信贷管理,强化成本核算,努力改善经营状况,创造条件实施整合重组,力争在年底前按规划全面完成整合重组县(市)统一法人社工作。对经过努力确实无法达到统一法人社条件的,允许继续保持二级法人体制,进一步完善治理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