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通〔2005〕43号 2005年12月22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确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50号,附件1) ,银监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收取的银行业机构监管费、银行业业务监管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直接缴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各执收单位(下简称执收单位)应在规定的监管收费期内登录光大银行网上银行(http://ebank.cebbank.com/)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开具《监管收费缴款通知书》(附件2) ,交缴款单位并将《监管收费缴款通知书》信息传至光大银行。
执收单位向被处罚单位印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登录光大银行网上银行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信息传至光大银行。
二、缴款单位按照《监管收费缴款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列金额,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其开户银行将款项缴至财政部在光大银行为银监会开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缴款单位办理缴款后2日内将缴款回单复印件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银监会财务管理系统登记缴款情况。
四、光大银行收到缴款后,与各执收单位传来的《监管收费缴款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进行核对。实缴款项与《监管收费缴款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信息不符的,光大银行应及时向执收单位重新确认。执收单位向缴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后,将确认的缴款项目和金额传真至光大银行,对未缴部分继续向缴款单位催缴,对多缴部分通知光大银行退还缴款单位。
五、银监会收到光大银行提交的入账通知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相关联次邮寄至缴款单位。缴费单位缴款一个月后仍未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应及时与银监会财务会计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