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

  监管部门选择的审慎性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警戒谈话和致函询问。这类措施适用于在华分行经营良好但评估信息不透明或前景不明朗的情形。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警戒谈话或致函询问,要求外国银行就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及解释,澄清疑点。
  2.定期书面报告。这类措施适用于评估因素尚在变化中的情形,主要是通过确定报告频率和内容,要求外国银行定期报告不利评估因素的变化方向和未决事项的进展情况等。
  3.承诺函和谅解备忘录。这类措施适用于在华分行经营尚可但母行支持度评估有负面倾向的情形。监管部门应向外国银行表明对其经营环境和风险状况的关注,要求外国银行承诺其在华分行公众债务的清偿将优先于联行资金的偿还,或承诺在向境外联行和关联机构拆出大额资金之前向监管当局报告。
  4.业务开展限制。这类措施适用于评估信息不透明或母行无力支持在华分行发展的情形。监管部门将根据在华分行对母行的依赖程度(资金流出入状况、资产质量及相应的准备金计提、营运资金充足性,以及境内合格资产等指标有助于简单地评估在华分行的依赖程度),通过设置与规模挂钩的比例、评估新业务拓展计划、延长审查和测试期限等方法控制外国银行在华经营规模的适度增长。
  5.风险监管特别要求。这类措施适用于在华分行依赖程度高但外国银行经营环境不佳或管控制度薄弱的情形,主要通过调整监管指标、要求追加营运资金、划转不良资产等方法保证在华分行的审慎持续经营。监管部门还可以视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经营性质、资产质量和负债结构情况,要求外国银行在华保持与对公众债务相对应的合格资产。必要时,监管部门应限制在华分行境外资金运用,如拆放联行、存放同业或关联企业贷款等。
  6.安排接管或启动市场退出程序。这类措施适用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上述措施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选择其中几种方式进行组合。

第五章 母行支持度评估的实施

  一、评估职责划分
  母行支持度评估由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和并表监管局(在华仅设立单家机构的则为属地监管局)共同承担,并与相关属地监管局分享评估结果。其中,银行监管三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外部信息渠道,并表监管局(及单家机构属地监管局)负责母行支持度评估的初评,并负责跟进母行经营环境及母行经营管理状况的变化,更新相关评估内容。
  在母行支持度评估中,与并表监管局相对应的属地监管局虽然不直接参与评估,但需配合评估建议贯彻统一的监管意图、落实一致的监管措施。
  二、评估时间和频率
  母行支持度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安排在外国银行公布年报之后。具体而言,母行经营环境评估内容相对稳定,在初次评估后可以每隔三年审查一次,但一国政体或经济体系发生的重大变化必须及时反映;母行经营和管理状况可能变动频繁,在初次评估后需要每年审查一次。无论是母行经营环境还是母行经营管理状况发生了变化,母行支持度评估级别均应做相应调整。
  三、信息渠道
  全面、充分、及时的信息有助于评估人员独立地完成母行支持度评估。评估内容和有关信息已在前文相应部分列明,评估人员需要运用多种渠道收集和整理:
  (一)外国银行渠道
  虽然评估是针对母行而言的,评估人员仍然可以从外国银行地区管理部或主报告行获得部分有价值的披露信息。这类披露信息包括外国银行年报、外国银行网站披露信息、主报告行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市场准入申请文件等。
  除披露信息外,评估人员可以从银监会与外国银行高层会谈纪要中获得外国银行业务战略方面的信息,并通过与执行管理层的沟通了解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更详细的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