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本项下外汇的流入流出加以限制;
拒绝为境内实体之间进行外汇转账清算;
不允许私人部门用国内的外汇资金偿付外债;
强制性地延迟外债本息偿付,或要求进行债务重组;
将私人部门的一切对外债务“国有化”,视同主权债务对待。
除上述表现形式外,一个国家曾采取过的外汇管制措施,以及在限制私人资本流动方面表现出比其他国家更严格的倾向等,也应在评估国家风险时予以考虑。
作为简化手段之一,以下四个宏观经济指标可以帮助评估人员分析一国的经济、金融是否已经或即将面临紧张局势,分别是:
信贷规模和增长率;
企业和个人在金融体系中的储蓄与债务比;
主要资产价格及其增幅;
金融机构净外债及其增幅。
如果有关评估信息不易获得,从公认评估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穆迪公司和惠誉公司等)以及有关行业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获得的关于国家主权债务评价和有关测评报告可以作为母国政治经济形势评估的参考,但应摘要分析依据和理由。
二、母国金融体系
相对而言,母国政治经济形势主要影响外国银行经营的宏观环境,而母国金融体系则更直接地影响外国银行的微观经营决策。
在母国金融体系评估中,评估人员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金融体系构成:主要金融机构类别、数量和相对规模、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领域方面的限制;
银行业地位:经济体系中通过银行间接融资的比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活跃程度、资本市场深度和发展趋势、经济中的脱媒程度;
银行业基本格局:市场准入壁垒、所有权限制、许可经营范围、银行数量与人口和经济总量匹配情况、银行业竞争格局、集中化趋势、外资金融机构参与程度和趋势;
值得关注的其他问题: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影响银行决策的程度、政府在银行业中的所有权及其对竞争的影响、是否存在或曾经出现过系统性的问题。
如果有关评估信息不易获得,从有关行业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获得有关金融稳定性的测评报告可以作为母国金融体系评估的参考,但应摘要分析依据和理由。
三、母国银行业监管体制
母国银行业监管体制不仅是母行经营环境评估的主要项目,也是母行支持度评估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评估人员应对此做深入的了解。
在母国银行业监管体制评估中,评估人员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银行法律:银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完善程度、主要的银行业法律和法规、加强或放松管制倾向及举措;
银行监管机构:组织形式和独立性(若存在多个监管机构,应说明分工协作关系);
监管技术:市场准入标准、审慎监管规则、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制度、获取银行及其附属机构信息的方法、对外部审计的依赖程度、督促整改或制裁甚至介入接管的能力和权力;
并表监管:监管当局评估银行全球业务的并表监管能力,监管当局与我国监管部门之间跨境监管的沟通协作机制;
处理问题/破产机构的能力和经验:政府处理单一破产机构和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历史、当前监管者为危机机构提供流动性或清偿能力支持的态度、最后贷款人职责、存款保险计划、破产法及其他法律事项。
评价母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一个可行的方法是对照《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评估原则中所列的必要标准是否能得到满足,找出现行做法与必要标准的差距,并说明这种差距对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对银监会实施监管的意义。另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有关核心原则测评报告也可以作为母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评估参考,但应摘要分析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