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业务准入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123号 2006年4月26日)
辽宁银监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业务准入审核问题的请示》(辽银监发〔2006〕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核准统一法人社业务范围问题。凡统一法人前已经批准开办的业务,可按照《
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属于银监局审批的业务由银监局核准,属于银监会审批的业务由银监会授权银监局予以核准;凡尚未批准开办的业务,应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准。
二、关于票据贴现业务问题。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不需要审批和备案。对目前票据业务风险突出,案件多发的农村信用社,要加强监管,督促其对存在的管理问题限期整改。如限期内达不到要求,可根据《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暂停其票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