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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2005)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各级信访部门报送信访信息应快速、及时,对来信来访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信息,急事、要事、大规模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及上一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银监会和各银监局应建立反应灵敏、联系畅通的信访信息网络,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联系、通报、督查制度,保证信访信息网络有效运转。
  第二十七条 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应当按以下要求向上级信访工作部门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报告事项
  1.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2.收到上级部门转办信访事项情况;
  3.转送、督办信访事项情况。
  (二)报告时限
  各银监局应当分别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和每年初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信访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银监会办公厅。
  第二十八条 银监会各级信访工作部门要妥善保管信访档案资料,所有材料及信件一般应保存2年以上。对组织处理有结论的答复意见、报告、函等重要资料,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办公厅定期对各银监局的信访工作进行评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信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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