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举、揭发银监会各级机构、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
(四)检举、揭发银监会所监管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检举、揭发银监会党委管理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
(六)银监会各级机构干部员工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属于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银监会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在接待信访人走访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信访人到银监会各级机构走访,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应在专门的接待场所接待,如涉及有关职能部门,应联系有关职能部门派人向信访人答复;
(二)银监会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走访时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要认真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和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问题的实质和信访人的基本要求;
(三)负责接待信访人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或指明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对信访人擅闯办公场所、在机关门外滞留等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和保卫工作人员应及时劝阻、劝离,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由本单位负责保卫工作的部门商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信访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责成其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遇有5人以上信访人集体来访或反映的问题有可能给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单位报告,必要时有关领导应亲自接待信访人;
(七)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制定处理群体上访事件的预案,在发生群体上访事件时根据预案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银监会各级信访工作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转银监会核查的群众来信,经会领导审阅批示后,由办公厅转机关有关部门、银监局或有关金融机构办理;
(二)银监会领导同志批示需要核查的群众来信,由办公厅转机关有关部门、银监局或有关金融机构办理;
(三)其他信访事项具体办理规定:
1.举报属于银监会各级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给被反映人员所属机构上级或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