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2005)

  第五条 银监会各级机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各级机构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各银监局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负责机关和辖区内的信访工作;各银监分局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兼职信访干部;下一级单位信访干部的确定或变动应向上一级单位信访工作部门备案;各级机构信访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信访干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业务规章,应当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受理,忠于职守、文明接待,廉洁奉公、勤政高效。
  第七条 各级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专门用于接待走访人员的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银监会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银监会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领导和上级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具体办理的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
  (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单位的信访工作;
  (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开展信访工作调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反映问题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银监会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本地党、政机关信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工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一条 银监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银监会制定和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二)对银监会、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