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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200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5〕49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五章 信访信息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银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监会信访工作是指信访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监会各级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由银监会各级机构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银监会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信访工作秘密,为信访人保守相关秘密。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四条 银监会办公厅负责管理银监会系统信访工作,组织处理信访事项;联系、协调与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党委、政府和各金融机构信访部门及会内各部室之间的信访工作;参与解决疑难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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