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5〕49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现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五章 信访信息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结合银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监会信访工作是指信访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监会各级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由银监会各级机构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银监会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信访工作秘密,为信访人保守相关秘密。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四条 银监会办公厅负责管理银监会系统信访工作,组织处理信访事项;联系、协调与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党委、政府和各金融机构信访部门及会内各部室之间的信访工作;参与解决疑难信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