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台(港、澳)资企业投资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221号 2005年9月7日)
福建银监局:
你局《关于台资企业投资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问题的请示》(闽银监〔2005〕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台(港、澳)独资和合资企业向其注册地所在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
二、你省台(港、澳)独资和合资企业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股企业必须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入股企业应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入股企业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应达到全部资产的30%,其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他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三、你省台(港、澳)独资和合资企业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总股本的10%;向农村合作银行入股,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向农村信用社入股,单个法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股本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