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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有关解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3日)废止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有关解释的通知
(水财务[2009]337号)


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小型水利建设基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现将《关于《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2009年5月,我部印发了《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水财务[2009]253号,以下简称《竣工决算审批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部分单位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新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如何衔接问题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以下简称《新规程》)实施之前,建设项目已经通过项目主持验收单位组织的验收或鉴定,竣工财务决算已上报到审批单位,但审批单位尚未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由审批单位按原收到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二)《新规程》实施之前建设项目已全部完工,已通过项目主持验收单位验收或鉴定,但竣工财务决算没有上报到审批、审核单位,可按项目主持验收单位的验收或鉴定,经项目主持验收单位的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对认可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意见上报到审核、审批单位。

  (三)《新规程》实施之前建设项目已全部完工,但没有通过项目主持验收单位组织的验收或鉴定,竣工财务决算原则上按照《新规程》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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