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34号 2007年11月13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近来,为争夺大客户、维护客户关系、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意向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为维护市场秩序,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参股引发各种风险和带来负面示范效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投资入股行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境外子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投资。通过境外非银行业子公司向境内企(事)业或项目投资参股的,必须严格遵循无关联和隔火墙原则,即母公司(银行)不得对该子公司的投资行为有任何融资及提供担保;在同一项目中,母公司(银行)不得再有任何授信业务,且子公司投资要相应扣减母公司(银行)的核心资本。
二、提倡以银团贷款方式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尽可能采用银团贷款等方式向重大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或项目融资,防止垒大户和信贷集中,分散单个银行单户贷款风险。
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涉及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和项目等重大事项的,要及时报告银监会,避免出现“紧急叫停”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