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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方案,应事先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在分公司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但必须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投资人可委派监督人员,也可聘请外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 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 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和修改,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查并核准。
  第十九条 贷款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未设董事会的,由经营管理层制订,并经投资人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来源:
  (一)实收资本;
  (二)向投资人的借款;
  (三)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融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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