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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9〕76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贷款公司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 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五条 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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