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规范资金运用业务。省联社只能以自有资金、农村信用社以约期存款存放在省联社和委托其进行投资的资金开展业务,资金运用业务规模应与辖内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挤占、“虹吸”支农资金,对超出农村信用社需求的不合理部分必须清理和压缩,特别是全辖涉农贷款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涉农贷款增速低于其他贷款增速的省份,要对省联社业务规模坚决予以压缩。省联社资金运用业务范围应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仅限于存放中央银行、存放同业、银行间债券市场、调剂农村信用社。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业务品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AAA企业债。省联社承销债券并向农村信用社分销的,不得向农村信用社收取手续费,并应将债券直接托管到农村信用社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托管账户。省联社不得以任何自有和农村信用社资金购买资产支持类证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不得从事贴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四、依法合规开展系统内资金调剂服务。省联社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需要做好系统内资金余缺调剂服务,防范支付风险。具备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应自主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融通资金,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省联社提供的融资信息咨询服务,由农村信用社相互之间调剂解决临时头寸不足。在确保涉农贷款投放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和当地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农村信用社仍有富裕资金时,应严格防止贷款盲目投放和其他不审慎经营行为,在平等自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并逐笔签订正式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或委托存放同业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通资金,委托资金收益要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归委托机构所有,如以约期存款的方式存放于省联社,其利率水平不得低于同期市场利率水平。
五、合理分配和使用经营利润。省联社应认真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核定成本费用,单独核算经营收益,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省联社经营利润要按制度规定和程序分配使用,首先从利润中计提风险准备,再按“资金所有者享有”的原则将利润分配给农村信用社,并可使用经营利润帮助辖内困难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对历年结余的利润,要按照制度规定分配给农村信用社。省联社要按监管要求和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全面披露相关信息并向社员大会作专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