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
(银监发〔2010〕40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文件要求,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由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以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宗旨。但近两年来,部分省联社受利益驱动,违反服务农村信用社宗旨,背离农村信用社实际需求,违规开展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村信用社利益,弱化了“三农”金融服务。2009年末,全国有24家省联社开展了资金经营业务,业务总规模超过4000亿元,其中资金来源的90%以上为农村信用社资金,资金运用的80%以上在系统外,而经营收益仅有不足5%返还给农村信用社,有的省联社甚至超越风险管控能力盲目扩张,超范围经营,产生新的风险隐患。为规范省联社经营业务行为,加强对省联社经营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和规范省联社经营行为。省联社要牢固树立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理念和宗旨,以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稳健发展为职责和目标,从加强支农服务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围绕农村信用社的基本需要开展业务。业务规模要以不影响支农水平为底线,与农村信用社的利益相一致、与自身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不能为利润引诱而盲目开展经营业务。从根本上扭转以盈利为目的、干预农村信用社经营自主权、侵占农村信用社利益的行为,严禁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格防范省联社的业务经营风险。
二、全面清退超额集中占用的农村信用社资金。省联社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要求农村信用社将资金上存省联社,严禁抽调农村信用社资金,对要求农村信用社上存资金的内部规定应立即取消,对已经以二级准备金、风险互助金、风险统筹资金等名义上存到省联社的资金,要全部返还。省联社不得抽调、占用农村信用社资金用于行政费用支出、购建办公用房、购置汽车等固定资产及个人奖励。省联社要不断提高清算资金使用效率,农村信用社应按照近三年实际使用清算资金量和清算业务增长情况,科学测算应缴清算保证金数额,原则上要按低限确定上存额度。对超过实际、超额占用的清算保证金,省联社要予以清退。对于农村信用社上存的所有清算资金,省联社只能用于结算清算,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