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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其他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水利部审批或经水利部授权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报水利部备案。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水利部直属单位本级项目,单项设备购置概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和其他项目概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在此限额以下的本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直属单位自行审批;
  (二)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分别审批;
  (三)其他流域机构、综合事业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由上述单位分别审批;
  (四)水利部其他直属单位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五)水利部各直属单位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上述规定限额以上的,由水利部审批;
  (六)对于上述授权,水利部各直属单位不得向下级单位再授权。
  第十七条 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下达投资计划,建设单位全部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各授权单位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均须抄报水利部备案,并由水利部抄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水利部对所属各单位授权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检,对不符合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批要求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或重新编制、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水财务[2009]253号)、《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有关解释的通知》(水财务[2009]3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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