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
(二)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
(三)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钩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等;
(五)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六)已经核销的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的上级财务部门负责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要求项目单位修改或重新进行编制。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水利部对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原则上实行集中办理,一般集中在每年7月至9月。
第十一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审批工作,按照《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细则》(另发)进行。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单位应对竣工决算报告先行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意见。
对授权权限范围以外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报送上一级审批单位审批前,应先行予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批复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进行账务最终调整的依据;未尽事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二)决算资料报送不完整;
(三)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章 权限划分
第十五条 由水利部主持竣工验收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或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