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的通知
(水财务[2011]174号)
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现将《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核审批责任,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授权水利部审批1亿元以下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水利部及所属单位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
由水利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申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单位向上级审批(审核)单位正式提交申请报告;
(二)工程项目单位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前期项目单位按照《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
(三)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或项目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