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派出审计局和特派办对中央部门进行“上下联动”审计的项目并以审计署名义向中央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由法规司对相关内容进行审理,并根据特派办法规处对相关子项目的审理意见修改审计文书,报总审计师审核,分管署领导审定或署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二)对《重要审计情况》和《审计要情》等审计业务类信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特派办拟上报的《重要审计情况》等审计业务类信息,由特派办法规处对相关事实、证据、适用的法规和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特派员审定后报审计署。
2.业务司起草的《审计要情》连同经复核后的相关审计记录、审计证据,送法规司对相关事实、证据、适用的法规和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业务司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送办公厅核编,报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审核,审计长签发。
(三)对审计结果公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业务司、派出审计局随同项目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并起草的单项审计结果公告,由法规司对公告和相关报告表述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业务司、派出审计局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送办公厅核编,报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审核,审计长签发。
2.特派办随同项目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并起草的单项审计结果公告,由特派办法规处对公告和相关报告表述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特派办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后,报主管业务司复核,送办公厅核编,报分管署领导审核,审计长签发。
3.业务司在已经审理的项目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基础上汇总起草的审计结果公告,送办公厅核编,报分管署领导审核,署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长签发。
(四)对其他审计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业务司、派出审计局起草的审计通知书直接报分管署领导审定签发。
2.业务司在已经审理的项目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基础上汇总起草的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直接报分管署领导审核,署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长签发。
3.业务司起草的《重要信息要目》、 《审计署值班信息》、 《审计简报》等,直接送办公厅核编,报总审计师、分管署领导审核或审定,报经审计长审阅签发。
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文书,按署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审理质量及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