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审办法发[2011]63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关于审理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审办法发[2008]229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项目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法规司和各特派办法规处应当对审计署所有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进行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由法规司负责审理。
(二)特派办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由特派办法规处负责审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特派办共同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由牵头特派办法规处审理,参与项目实施的特派办法规处人员配合。
(三)业务司与特派办共同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其中:以业务司为主、特派办配合实施的项目,由法规司审理,有关特派办法规处人员配合;以特派办为主、业务司配合实施的项目,由有关特派办法规处审理,法规司人员配合。
(四)派出审计局对中央部门本级和在京下属单位实施审计、特派办对部门京外下属单位或相关资金进行“上下联动”审计的项目,由法规司对派出审计局审计的内容进行审理,有关特派办法规处对特派办直接审计的子项目进行审理。
二、相关审计文书办理程序
(一)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业务司、派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含以业务司为主、特派办配合实施的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由法规司审理,报总审计师审核,分管署领导审定或署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2.特派办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含以特派办为主、业务司配合实施的项目)并以审计署名义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由特派办法规处审理,提交特派办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后,报主管业务司复核。主管业务司根据复核意见直接修改或组织特派办进行修改后,报分管署领导审定或署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拟以审计署名义移送的事项,由主管业务司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并对有关审计记录、审计证据进行复核,送法规司审理,报总审计师审核,分管署领导审定。以特派办名义出具的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按特派办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