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第十一条的解释
一、根据
《协议》第
十一条,“限制性措施”是缔约一方基于缔约另一方没有有效的情报交换,和(或)在其法律法规或行政实践中缺乏透明性,或仅仅因为对方没有或只有名义税收,而对缔约另一方的公民或国民采取的措施。
二、根据缔约方的国内法律法规,“限制性措施”包括拒绝扣除、抵免或免税,征收税费,或根据第一款缔约一方将缔约另一方列入黑名单。本款并不限制第一款所述的一般意义。
三、尽管有第二款的规定,为方便国内税收管理,缔约方可发布自己的管辖权地区名单。
四、缔约双方承诺使用所有的国内司法和征管手段以确保本
《协议》下有效的情报交换。
五、为第四款所述目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未按
《协议》进行有效的情报交换:
(一)缔约一方未建立相关的管理系统和机制来执行
《协议》的规定;
(二)处理情报请求时过度延误且未通知请求方延误的原因;
(三)在第七条规定的拒绝提供信息的情形以外拒绝提供请求的信息。
六、如果缔约一方认为缔约另一方未能按照
《协议》进行有效的情报交换,该缔约一方可:
(一)告知缔约另一方其观点;
(二)与缔约另一方进行对话以解决导致有效情报交换失败的问题。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定期会面商讨有效实施
《协议》条款的相关问题。
二、本议定书与
《协议》同时生效,并在
《协议》有效期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