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重点小Ⅱ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原则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查和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小Ⅱ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各地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建设管理各项制度。
(一)小Ⅱ型项目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区域内小Ⅱ型项目建设。项目法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建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任命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必须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项目法人可吸纳小Ⅱ型项目所在乡(镇)、村有关人员参加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工程建设适应的组织能力和业务素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必要的专业技术素质和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
(二)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采取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多个小Ⅱ型项目打捆的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取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多个小Ⅱ型项目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监理任务,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重点小Ⅱ型项目原则上应在各地收到项目资金预算之日起一年内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完成,并在建设完成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