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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地方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以下统称小Ⅱ型项目)的前期工作。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落实小Ⅱ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全省(区、市、兵团)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七条 各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小Ⅱ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安全评价)。

  第二十八条 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必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也可由省级和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小Ⅱ型项目的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工作,并出具认定小Ⅱ型水库为病险水库的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报告。

  第三十条 经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对不符合三类坝条件或符合条件但拟报废的小Ⅱ型项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予以调减。拟调减的小Ⅱ型项目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并附具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小Ⅱ型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各地要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和《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另行印发),针对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及核查报告提出的病险问题,充分论证除险加固方案的合理性,开展小Ⅱ型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项目初步设计中要从严控制管理房屋、防汛道路等建设内容,严禁购置交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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