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洪灾、地震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影响大的重点小Ⅱ型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项目。优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且地方积极性高的重点小Ⅱ型项目。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下达项目预算。允许地方按重点小Ⅱ型项目投资需求在项目间自行调剂使用中央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预算下达文件或拟拨付资金项目清单,以及实施项目基本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视同未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处理,情节严重的,扣减或收回中央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中央专项资金应专款用于《规划》内重点小Ⅱ型项目。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中央专项资金如有不足,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在全面完成《规划》内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如有结余,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结余资金情况和申请使用报告。经财政部商水利部审核批准后,结余资金可部分用于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
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结余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对于未能按《规划》和小Ⅱ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以及降低建设标准、实施除险加固后水库仍有安全隐患等的省份,结余资金将全部收回,并责令该省份自筹建设资金整改,彻底消除水库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项目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