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重点小Ⅱ型项目个数×平均每座水库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一般按平均每座重点小Ⅱ型项目240万元控制。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实际建设完成的项目的平均投资额,对各地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进行适当调整。
2013年底前,完成《规划》内全部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省(区、市、兵团),中央财政将安排其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的80%;2015年前底,完成全部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省(区、市、兵团),中央财政再安排剩余的20%中央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分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分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兵团)年度完成《规划》内项目任务个数×平均每座水库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奖励系数。
第十三条 奖励系数,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分省(区、市、兵团)年度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情况确定。
分省(区、市、兵团)年度完成《规划》内项目任务个数,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各地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后确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于2014年初对各地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体评估,于2016年初对各地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按实际完工项目数量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补助标准兑现中央专项资金;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相应扣减或收回中央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安排,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
第十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一个月内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地方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