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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小Ⅱ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视各地年度除险加固任务完成情况对重点小Ⅱ型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一般小Ⅱ型项目由各地自筹资金组织实施,地方资金具体筹资方案如具体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配套比例、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等应在各地省级规划中明确。

  第七条 建立小Ⅱ型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属全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全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Ⅱ型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水利部、财政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小Ⅱ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列入《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善的重点小Ⅱ型项目。

  第十条 各地要按照2013年底前完成重点小Ⅱ型项目、2015年底前完成一般小Ⅱ型项目的目标,同步安排实施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原则上2013年底前各地实施完成的一般小Ⅱ型项目应不少于本地区省级规划确定的一般小Ⅱ型项目总任务量的40%。中央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完成情况,分年度安排到位。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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