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4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加快全国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2月26日
附件: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Ⅱ型项目)管理,规范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负责编制省级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在此基础上,水利部、财政部组织编制《全国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三条 各地列入《规划》的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小Ⅱ型项目)包括:
1.水库完成注册登记,坝高10米及以上且总库容2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溃坝后对下游乡镇、村庄、基础设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主体,经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价结论为三类坝的小Ⅱ型水库。
2.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可列入《规划》的其他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 各地未列入《规划》的其余小Ⅱ型病险水库为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小Ⅱ型项目),在各地省级规划中明确具体项目。
第五条 中央财政将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小Ⅱ型项目予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