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分配各裁判员工作任务,掌握全部比赛情况,并遵循规则精神解决比赛中的一切问题。
1.3根据检查长的报告,经调查核实后,会同裁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取消犯规运动员和马匹的比赛资格。
1.4遇裁判员对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做出初步裁决。
1.5根据判定的竞赛结果,提供各场比赛的名次和成绩。
1.6遇特殊情况,足以影响比赛时,向大会提出暂停比赛的申请。
2.副裁判长职责: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裁判长职权。
3.检录长职责:
3.1领导检录员、兽医进行检录工作。
3.2组织和主持参赛运动员确定马匹闸位的抽签。
3.3复核和检查运动员和马匹的服装、号码、装备等事项。
4.司闸长(发令长)职责:
4.1负责组织参赛马匹入闸。
4.2发令开闸起跑。
4.3与检录长保持联系。
如果承办赛场没有起跑闸箱设备,则设发令长和发令员,由发令长组织和主持马匹起跑,决定起跑时运动员是否犯规,并且决定对其处理办法。
5.检查长职责:
5.1检查比赛途中运动员和马匹的行为。
5.2凡违背规程和规则精神,包括在赛场内外粗暴对待马匹的行为,以及危及安全的问题均属检查之列。
5.3签发各场次有关犯规的检查报告。
6.终点裁判长职责:
6.1根据比赛实况,判定比赛名次和成绩,填写成绩报表,及时呈报裁判长。
6.2与司闸长、检查长、记录长保持联系。
7.记时长职责:
在没有自动记时设备,需人工记时情况下,记时长职权如下:
7.1赛前组织检查和校对记时器,调校误差。
7.2组织记时员研究技术和工作方法,明确分工。做到竞赛时正确、准确记时。
7.3与终点裁判长保持联系。
8.记录长职责:
8.1向大会有关部门报告比赛结果。
8.2核查各项记录,公布成绩。
8.3完整保管全部比赛记录,以备查证。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
一、全国性比赛均成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和至少2名以上委员(主任和委员数相加应为奇数)。
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二)接受各参赛队比赛中的申诉。
(三)对申诉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