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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1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五)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试点任务和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有育苗单位,并将有关情况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五、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购置费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主要对国有育苗单位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补贴资金不得用于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二)试点省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试点补贴资金。对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补贴资金,应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拨付。
  (三)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试点省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认真组织落实试点任务,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试点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要编制作业设计,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等,加强检查验收。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生产任务、技术和质量标准、时间要求、良种苗木销售限价等,做到“定点育苗、定向供应、定单生产、定量补助”。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要对培育的良种苗木,建立详细可查的种子来源、苗木培育和出圃销售去向等档案资料。
  (三)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享受补贴的良种苗木,提出销售指导价,实行限价销售,并优先用于林农和林业重点工程造林。
  (四)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2012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2011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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