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判定项
事故等级
| 造成电网减供
负荷的比例
| 造成城市供电用户
停电的比例
| 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
|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
| 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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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
|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 直辖市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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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
|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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