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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判定项

 

 

事故等级

造成电网减供
负荷的比例

造成城市供电用户
停电的比例

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

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

特别重大事故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直辖市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重大事故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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