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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情况分成若干检查组,由政府相关部门厅局级领导任组长,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全国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情况分成若干检查组,由国务院相关部门部级领导任组长,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组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可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四、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代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各地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一)工作任务是否得到全面落实,包括任务分解、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开工、完成投资、竣工及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客观真实性等情况。

  (二)政府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地方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优先保障供应,包括增加土地有效供应情况;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情况;项目地块落实等情况。

  (四)税费政策是否全面落实,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费用减免情况,不应收取税费的免收情况。

  (五)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建设主体、套型标准、配套设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进度、资料文档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保障性住房管理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包括准入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管情况,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等情况。

  五、主要措施

  (一)认真传达学习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的部署要求,贯彻执行中央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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