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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

农业部公告
(第1605号)


  为加强草品种审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现予公布。

  附件:《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
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草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以及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草品种审定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草品种,包括育成品种、地方品种、野生栽培品种和国外引进品种。

第二章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农业部设立的负责全国新草品种审定的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下设相关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新增委员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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