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
(第1605号)
为加强草品种审定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
草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现予公布。
附件:《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
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草品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十五条和第
七十六条以及农业部《
草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草品种审定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草品种,包括育成品种、地方品种、野生栽培品种和国外引进品种。
第二章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农业部设立的负责全国新草品种审定的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下设相关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新增委员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