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对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根据审定后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等。
(二)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督促和指导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工作,及时开展省级复核汇总工作,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法人负责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及时向县(市)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依据:
(一)国家相关规划和文件。
(二)财政部、水利部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省与市、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四)各项目初步设计资料、土地预审、环评等前期工作文件;项目批复和预算下达文件。
(五)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通报。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承诺文件、评审检查结论;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由对省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和对具体项目绩效评价两部分组成。
(一)省级绩效评价内容
1、工作组织情况:是否根据规划任务制定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等分年度实施意见、省级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总体成效等。
2、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前期工作审查、审批程序是否严格,涉及省际河段的项目是否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3、统计及信息宣传:省级中小河流治理情况报送及信息宣传情况。
4、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资金分解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安排清单报送情况。
(二)项目绩效评价内容
1、前期工作:主要评价初步设计报告及施工图设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