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工程
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古村落古民居的现状调查、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安防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工作。实施古村落古民居抢修保护工程。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加强古村落古民居的综合保护利用工作。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规划编制、环境整治力度。
十三、重大基本建设考古与文物抢救工程
积极做好南水北调、西气东输、高速铁路与公路、大型水库等国家重大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和文物抢救保护工作。加强基本建设工程考古管理,开展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研究,提高基本建设考古工作质量。
十四、文物标本库房建设工程
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全国重点文物考古科研机构的文物标本库房。新建一批文物修复整理室和特殊质地标本保存室。新建一批出水文物周转库房和保护整理室。配置一批文物库房安全防护和环境检测控制设备设施。
十五、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工程
创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理念、方法和机制,探索一条文物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赢的新路。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加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理论研究,完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推进大遗址的本体保护工程、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安全防护和展示服务设施建设、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综合利用工作。
十六、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工作。实施长城保护、明清皇家建筑保护、大型石窟寺保护等重点工程。建设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体系。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的安全防护和展示利用设施建设。加大世界文化遗产周边环境整治力度。推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七、水下文物保护工程
调查研究沿海海域和内陆水域水下文物资源分布状况。开展以南海I号、华光礁I号为重点的沉船发掘及出水文物的保护展示。加强南澳I号沉船发掘及出水文物保护。开展水下文物保护监测试点工作。建成一批水下文物保护工作基地。研发一批出水文物保护技术。加强水下文物考古装备建设。
十八、博物馆免费开放工程
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核定增补免费开放博物馆。加强博物馆基础设施、接待设施、服务环境建设。提高免费开放博物馆的展陈水平和服务质量。丰富博物馆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施博物馆免费开放绩效评估。
十九、基层博物馆建设工程
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地市级综合性博物馆和文物大县博物馆。配套建设一批基层博物馆消防安防设施、馆藏文物保管装备、馆藏文物保存环境检测控制设施和文物陈列展示设施。推进地市级博物馆和文物大县博物馆陈列展示质量提升达标工程。
二十、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
加强受损可移动珍贵文物的技术保护。开展馆藏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的健康评测,加强馆藏文物本体保护修复和预防性保护工作。建立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提高馆藏文物收藏保管能力。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机构、装备和人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技术人才队伍,提升文物保护修复行业能力建设水平。
二十一、县级文物管理所建设工程
为全国无博物馆的县(区)建设一批文物库房,配套建设相应安全防护设施。为县级文物管理所配置一批文物保护巡查专用车辆和专业设备。启动县级文物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实施全国县级文物管理机构负责人中央级培训规划。
二十二、文物保护装备保障工程
开展文物保护修复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建立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装备水下文物考古专用船只和出水文物保护专用设备。配置一批考古现场文物保护移动实验室和基层文物保护巡查设备设施。
二十三、文化遗产知识宣传普及工程
组织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国际古迹遗址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向全社会普及文化遗产知识。组织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十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十大考古新发现和中国历史文化名街等评选推介项目,不断丰富广大公众的文化体验。组织全国青少年文化遗产知识大赛和优秀文物展览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推进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融入国民教育。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研究制定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的配套政策。推动制定将文物博物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义务教育体系的政策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优惠政策。加强文物政策制定的计划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加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的绩效评估考核机制研究。创建第三方科研机构独立评估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绩效制度。启动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
二、法制保障
根据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需求,研究、制定和修订急需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文物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机制。推进以技术标准和工作规程规范文物的保护、利用、管理、传播和传承工作。加强文物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立法前期调研论证,提高文物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