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第六届全国民营企业“关爱员工、实现双赢”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工会,各副省级城市工商联、总工会:
2004年以来,全国工商联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了五届“关爱员工、实现双赢”评选表彰活动。此项活动在引导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民营企业职工展现聪明才智、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民营企业尊重和关爱职工、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广大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职工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民营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决定在2011年继续开展此项活动,并于2011年9月下旬召开“第六届全国民营企业关爱员工、实现双赢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交流先进经验,表彰一批“全国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一批“全国热爱企业优秀员工”,以及一批“全国双爱双评先进企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负责推荐“全国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全国热爱企业优秀员工”各3名;各副省级市工商联负责推荐“全国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全国热爱企业优秀员工”各1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负责推荐3个“全国双爱双评先进企业”;各副省级市总工会负责推荐1个“全国双爱双评先进企业”。
各地须在本地区表彰的基础上,向全国工商联和全国总工会推荐。
二、评选表彰条件
各地工商联、总工会要严格按照评选要求进行推荐,使受表彰的企业和个人能够切实起到示范作用。
(一)“全国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条件
1、遵守《
劳动合同法》,所在企业与职工100%签订劳动合同,所在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以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
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无使用童工、歧视女工、侵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现象,没有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