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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4)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及预防接种。

  (5)出院时对新生儿进行全面健康评估。对有高危因素者,应当转交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高危新生儿管理。

  (二)产后访视。

  产后3-7天、28天分别进行家庭访视1次,出现母婴异常情况应当适当增加访视次数或指导及时就医。

  1.产妇访视。

  (1)了解产妇分娩情况、孕产期有无异常以及诊治过程。

  (2)询问一般情况,观察精神状态、面色和恶露情况。

  (3)监测体温、血压、脉搏,检查子宫复旧、伤口愈合及乳房有无异常。

  (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督促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2.新生儿访视。

  (1)了解新生儿出生、喂养等情况。

  (2)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及四肢活动等。

  (3)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

  (4)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及预防接种等保健指导。

  (三)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产妇。

  (1)了解产褥期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血压,进行盆腔检查,了解子宫复旧及伤口愈合情况。

  (3)对孕产期有合并症和并发症者,应当进行相关检查,提出诊疗意见。

  (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

  2.婴儿。

  (1)了解婴儿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和身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如发现出生缺陷,应当做好登记、报告与管理。

  (3)对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理。

  (4)提供婴儿喂养和儿童早期发展及口腔保健等方面的指导。

  五、高危妊娠管理

  (一)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

  (二)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随访。

  (三)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四)危重孕产妇转诊前,转诊医疗机构应当与接诊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初步处理,指派具备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并携带相关的病情资料。

  (五)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门诊,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果反馈至转诊单位。成立多学科专家组成的抢救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诊治及抢救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第三部分 质量控制

  一、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参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附件2),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和本地区质量评价标准。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抽查;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进行1次全面检查。

  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落实孕产期保健质量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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