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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一层是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是小类,用三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000直至999。
  第一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
  第四十二条 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外汇账户性质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外汇账户性质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十节 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

  第四十三条 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是唯一标识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的代码。例如05表示钻石交易所、06表示保税港区。
  第四十四条 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四十五条 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采用2位数字顺序编码法编制。“其他”类一般用“99”表示。
  第四十六条 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十一节 折算率

  第四十七条 折算率是确定在某个时间内各主要货币对美元比价的折算比率。
  第四十八条 折算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条 折算率的维护流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发布《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后,负责及时将其导入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并审查发布。
  (二)折算率发布后,各信息系统应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三章 档案信息类

第十二节 外汇局代码

  第五十条 外汇局代码是唯一标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支局的代码。例如100000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110000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十一条 外汇局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五十二条 外汇局代码采用6位数字编码法编制。
  第五十三条 外汇局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代码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各分支局不得自行编制或变更。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在批准新增、撤并外汇局机构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拟新增、撤并外汇局机构的名称和该机构的上、下级外汇局等信息,交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办理代码有关工作。
  (三)总局标注主管部门根据人事司提供的信息编制或停用有关外汇局代码。除总局使用100000外,其他分支局外汇局代码的初始赋码值一般使用其所在行政区划的行政区划代码。
  (四)人事司在批复文件中明确该机构的外汇局代码。
  (五)各分局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上下级关系或所管辖行政区划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在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其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并审查发布。
  (六)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十三节 金融机构代码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行(总公司)保持一致。例如0001表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4表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五十六条 金融机构代码采用4位数字编码法编制。
  金融机构代码发布后将不得变更。为保证金融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已停用的金融机构代码将不再赋予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十七条 金融机构代码维护流程:
  (一)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
  1.境内银行总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见附件2),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委会批复等材料的复印件。
  2.外汇分支局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被无误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传真至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并妥善留存上述材料。
  3.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其进行赋码,在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中录入金融机构代码及其相关信息,并审查发布。
  4.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向相应的金融机构出具《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结果通知》(见附件3)。
  5.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二)金融机构代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
  已申领金融机构代码的金融机构,如金融机构名称、总行所在国家/地区、投资者国别/地区、所属外汇局代码、所属外汇局名称、银行属性、经济类型、金融机构地址等信息要素发生变化时,需填写《金融机构代码维护申请表》(见附件4),参照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办理信息要素变更手续。
  (三)金融机构代码停用流程
  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填写《金融机构代码维护申请表》,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金融机构代码停用手续。金融机构代码停用参照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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