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汇综发[2009]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汇综发[2008] 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根据《办法》和《细则》的要求,制定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好培训,并指导辖内支局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
二、各分局应于2009年6月25日前将本分局主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处室和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报总局信息中心。今后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
三、本《细则》发布前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处置方案将另行通知。
四、各分局应严格执行《办法》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五、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
联系人:丁亦轩
联系电话:010 68402459
传真:010-68402329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涵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银行属性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代码”、“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和“折算率”等公共类代码,以及“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档案信息类代码。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科技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局标准六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分局、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在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
第四条 各分局应指定主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处室 (以下简称“分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分局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规划、计划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汇总并审核辖内外汇代码标准制订或维护需求,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总局标准主管部门。
(四)负责辖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准码的申领、信息要素变更和停用等维护工作。
(五)负责管理辖内特殊机构的赋码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内支局和金融机构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保持各信息系统代码与标准统一。
(七)承担总局标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除组织机构代码外,外汇代码标准均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赋码和维护。
第六条 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外汇代码标准优先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
(二)外汇代码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原则上代码变更通过停用旧代码、增加新代码的方式实现。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统一执行外汇代码标准,避免对代码编制规则进行利用和解释,以减小对代码编制规则的依赖。
(四)外汇代码标准编制时要严格遵守编码规则,外汇局自行编制的外汇代码标准中,编码所用到的英文字母原则上应全部大写。
(五)信息系统在立项申报时应在需求中包含外汇代码标准的使用需求和使用方案,并提交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审查。
(六)信息系统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外汇代码标准变更对数据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处理功能。
第二章 公共类代码
第一节 国家和地区代码
第七条 国家和地区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的代码,例如CHN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条 国家和地区代码参考国标《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第九条 国家和地区代码采用3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对于国标中未包括的国家或其它具有特别地理政治意义地区,可在 AAA~AAZ、QMA~QZZ、XAA~XZZ、ZZA~ZZZ区段内自行赋码。
为区分境内不同经济区域,可采用Z00~Z99分别表示一般贸易区或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其中Z后两位数字与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保持一致。
第十条 国家和地区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发生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国家和地区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见附件1),并说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