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施行橙色警示整改不见效的获证企业,依据《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施行红色警示整改不见效的获证企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或会同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获证企业如对证后监督检查过程有疑义或有其它问题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诉。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不向获证企业收取检查费和检测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3年5月7日发布的《
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3]189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进网许可标志使用情况调查表
附表二: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备案表
附表三: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年度检查表
附表四: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一:
进 网 许 可 标 志 使 用 情 况 调 查 表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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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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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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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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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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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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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申领标志数量
| 实际生产中
加贴数量
| 库存数量
| 报废数量
|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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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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