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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第二十一条 对施行橙色警示整改不见效的获证企业,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施行红色警示整改不见效的获证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或会同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获证企业如对证后监督检查过程有疑义或有其它问题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诉。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不向获证企业收取检查费和检测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3年5月7日发布的《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3]189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进网许可标志使用情况调查表

  附表二: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备案表

  附表三: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年度检查表

  附表四: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一:
  进 网 许 可 标 志 使 用 情 况 调 查 表

申请单位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许可证编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申领标志数量

实际生产中

加贴数量

库存数量

报废数量

其  它

 

 

 

 

 

 

 

 

 

 

 

 

 

 

 

 

 

 

 

 

 

 

 

 

 

 

 

 

 

 

 

 

 

 

 

 

 

 

 

 

 

 

 

 

 

备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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